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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容器對于開孔位置與尺寸限制的要求
鍋爐壓力容器部件上的減弱環節,主要指各種開孔、焊縫形狀突變、厚度突變處。這些部件會降低部件的承載能力,因此在進行部件結構和工藝設計時,鍋爐壓力容器部件上的減弱環節,主要指各種開孔、焊縫形狀突變、厚度突變處。因此對于這些部件會降低部件的承焊縫布置作出了嚴格而具體的規定,關于開孔位置與尺寸的限制如下所示:
1.容器殼體上所開的孔其長徑與短徑之比應小于2;
2.圓簡體上開橢圓孔時,孔的短徑一般應設在簡體的軸上;
3.殼體上的所有開孔應避免開在焊縫上,管孔中心與焊縫邊緣的距離應不小于0.8 d(d為管孔直徑),且不小于0. 5d+ 12 mm;
4.在圓簡體.上開孔,對于D≤1 500 mm的圓簡,較大孔徑不應超過簡體內徑的1/2,且不大于520 mm,對于內徑D.≥1 500 mm圓簡,較大孔徑不應超過簡體內徑的1/3,且不大于1000 mm;開孔之間應有一定距離,開孔過大、過密應按規定進行補強處理:
5.凸形封頭或球形容器開孔,較大孔徑應不大于殼體內直徑的1/2,錐形封頭的開孔較大直輕應不大于孔中心處維體內徑的1/3,平端蓋開孔時,中心孔的直徑與端蓋內直徑之比不應大于0.8,平端蓋上任意兩孔的問距不得小于其中小孔的直徑,孔邊緣與平端蓋邊緣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平端蓋厚度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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